“虚拟养殖”的诈骗真相

2025-08-01

  

“虚拟养殖”的诈骗真相

  近年来,“虚拟养殖”概念悄然兴起,打着“云养鱼”“数字宠物”等旗号的线上投资平台层出不穷,吸引部分追求新潮和高回报的投资者。

  然而,在看似趣味盎然的“虚拟养殖”投资背后,却可能暗藏非法集资陷阱。近期,浙江省义乌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,一举揭穿从“虚拟养鱼”到“未来矿场”的犯罪黑幕。

  起初,方女士还有些犹豫,但看到施某东手机里展示的“高额收益截图”和其他投资人“喜提收益”的分享,又听说有“正规公司”和“专业讲师”指导,她决定尝试一把,投入2000元认养了一条“银龙鱼”。

  在“养鱼”项目中,投资人可以投入资金认养1000元至4000元不等的“金龙鱼”“银龙鱼”“鹦鹉鱼”等虚拟鱼,每日额外购买“饲料”喂养,出售虚拟鱼后产出虚拟币即可获得收益。平台承诺,根据虚拟鱼价格,投资人每月可获得8%至15%的高额固定收益,发展下线还能有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。

  2020年10月,维系整个骗局的平台虚拟币“FM币”价格出现断崖式下跌,短短几日从十几元一枚跌至几分钱,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,越来越多的投资人因此报案。

  今年1月,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将施某华、施某东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

  由于该案电子数据庞杂,涉及虚拟币交易、多个关联App及项目更迭,集资参与人之间层级关系复杂,且项目终端服务器不在本地,电子证据勘验难度极大。为此,义乌市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,重点围绕宣传推广手段、承诺还本付息方式、项目投资经营模式、资金去向用途、投资损失金额等方面引导补充侦查,夯实证据链。

  “准确认定罪名是办理集资类案件的核心。”办案检察官强调。针对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的意见,检察机关重点审查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

  通过详细梳理平台运营模式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,结合对集资参与人的询问,检察官发现,涉案平台虽存在高息诱惑等问题,但确实设置了虚拟鱼、矿机等投资标的和基于虚拟资产的交易机制,存在一定的“炒币”(即买卖虚拟货币赚差价)行为特征。且施某华、施某东自身投入资金参与盈亏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。

  今年5月,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施某华、施某东提起公诉。鉴于施某华、施某东在项目运作中起次要、辅助作用,不是犯罪活动的主要发起者和最大受益者,且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,认罪态度良好,自愿认罪认罚,6月11日,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施某华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判处施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18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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