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热点:每天只需点点App喂“鱼”就能高收益

2025-08-01

  

法治热点:每天只需点点App喂“鱼”就能高收益?小心非法集资陷阱!

  在网络化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,各种新兴的商业模式和投资方式层出不穷。近年来,一些宣称只需在App上点点手指喂“鱼”,就能获得高收益的项目悄然出现,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目光。然而,这些看似诱人的项目背后,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。

  具体而言,这类项目常打着“轻松赚钱”的旗号,实则利用虚拟游戏机制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。用户需先投入资金购买虚拟“鱼”或道具,承诺每日操作即可获得高额返利,但收益来源往往依赖新用户的加入资金,形成庞氏骗局。一旦平台资金链断裂或运营者卷款跑路,投资者不仅本金难保,还可能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而面临财产冻结、法律追责等严重后果。

  近年来,类似骗局频发,如“海洋之星”等案例就导致大量用户遭受重大经济损失,凸显了监管盲区和风险防范的重要性。

  2019年4月,一条“投资1000元买条‘鱼’,每天喂食就能月赚8%,推荐下线还能分红”的诱人信息在义乌一家养生店里传开。常到店里做理疗的方女士听闻后很感兴趣,店主施某东告诉她自己已投数万元,收益高且操作简单,每天在App上喂“鱼”即可。

  方女士起初犹豫,但看到施某东展示的“高额收益截图”及其他投资人“喜提收益”的分享,又听闻有“正规公司”和“专业讲师”指导,便决定尝试,投入2000元认养了一条“银龙鱼”。第一个月,方女士通过“养鱼”卖出虚拟鱼产出虚拟币,成功提现几百元。尝到甜头的她彻底放下戒心,在施某东和“项目讲师”鼓动下,不仅将投资追加至1万元,还拉上好友一起参与。

  此后,包括方女士在内的30余人参与了“虚拟养鱼”项目,共投入400万余元。一段时间后,他们发现虚拟币提现金额越来越少,甚至加收手续费。意识到被骗后,方女士和朋友于2021年7月6日向公安机关报案。

  经调查,2019年4月,施某东在朋友介绍下接触到“养鱼”项目,自己投资获利后,伙同施某华将该项目引入义乌。在该项目中,投资人可投入1000元至4000元不等认养“金龙鱼”“银龙鱼”“鹦鹉鱼”等虚拟鱼,每日购买“饲料”喂养,出售虚拟鱼产出虚拟币获取收益。

  平台承诺投资人每月可获8%至15%的高额固定收益,发展下线还有一定比例投资收益。为扩大规模,施某华与施某东在义乌设立线下工作室,组建微信群线上推广,利用施某东的养生店向熟客介绍项目,再引导至工作室深入了解“投资前景”。

  2019年底,“养鱼”项目提现通道关闭,众多投资人无法拿回本金。幕后操盘手崔某(另案处理)将“养鱼”项目数据先后转入“未来矿场”等其他投资项目,高息诱惑、层级返利的核心吸金模式不变。施某华、施某东继续利用工作室及微信群,组织人员学习新系统操作方法,分享“成功经验”,还组织投资人赴所谓“云南矿场”投资公司考察,拍摄现场挖矿视频诱骗更多人投资。2020年10月,平台虚拟币“FM币”价格暴跌,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损失,越来越多投资人报案。

  2025年1月,公安机关以涉嫌集资诈骗罪将施某华、施某东移送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经检察院审查,因涉案平台设置了虚拟鱼、矿机等投资标的和基于虚拟资产的交易机制,存在一定“炒币”行为特征,且施某华、施某东自身投入资金参与盈亏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,故排除集资诈骗罪。

  经深入审查,检察院认为“虚拟养鱼”“未来矿场”等投资平台还本付息属性明显,施某华、施某东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并吸收资金的证据充分,其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此外,检察机关还查实施某华、施某东加盟虚拟拍卖项目,假借艺术品拍卖名义帮上家吸收资金。最终认定,施某华、施某东在“虚拟养鱼”“未来矿场”、虚拟拍卖等项目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.5亿元,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金额1306万元。

  2025年5月,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施某华、施某东提起公诉。6月11日,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施某华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20万元,判处施某东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,并处罚金18万元。

  本罪的核心在于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,并承诺还本付息。本案中,施某华、施某东通过虚构“虚拟养鱼”“未来矿场”等投资项目,以高额固定收益及层级返利为诱饵,实质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。其行为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:一是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;二是通过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公开宣传;三是承诺高额回报;四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。尤其值得注意的是,其通过养生店熟人介绍、组建投资社群、组织实地考察等方式,刻意营造项目真实性,极大增强了欺骗性。

  此类案件频发暴露出两大风险点:一是犯罪分子常将非法集资包装成“金融创新”,利用虚拟道具、区块链等概念迷惑投资者;二是通过设立线下实体场所及熟人推介模式,刻意模糊民事投资与刑事犯罪的边界。

  京尹律师提醒投资者,凡承诺远超市场平均水平的固定收益,且收益模式依赖发展下线的项目,极可能涉及庞氏骗局。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投资名目的穿透式监管,及时识别资金池运作本质,从源头上遏制犯罪蔓延。公众若遇类似项目,须重点核查企业金融牌照资质、资金托管情况及实际盈利模式,警惕任何“躺赚”陷阱。

  几个月前,吴先生经朋友介绍玩起了一款名叫“海洋之星”的养鱼游戏。在平台上,玩家需购买虚拟鱼苗,再购买“鱼料”喂养,12天为一个周期,鱼养大后卖给平台可获得收益,发展下线充值购买鱼苗还可获得最高3%的收益。

  吴先生称该平台是一家创新渔业养殖品牌推广服务商,玩家通过完成养殖、推广、关注、消费、广告观看等任务领取奖励。平台内虚拟鱼苗价格不等,最低9.8元一只,最贵498元一只。

  吴先生起初抱着玩一个周期赚一笔的想法,于5月2日使用朋友推荐码下载注册平台,充值16000余元购买了33只498元一只的鱼苗,12天后成功卖出,赚得1500多元。此后他越玩越大,第4个周期赚了近1万元后,再次投入6万多元买鱼苗。然而,6月28日平台发布“维护公告”通知后,钱便无法提现。

  吴先生加入的“海洋之星”受害者群里有61人,来自全国各地,群里受害者基本都是被朋友和亲戚推荐加入,再发展身边人。该游戏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店均无法找到,是通过朋友直接给的链接下载,且平台没有注明开发者名称和客服联系方式。此前从游戏中提现时,都是“成都时代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”转出账,但该公司经营范围与游戏业务不符,受害者向该公司所在地报警,当地警方称目前无相关证据证明该公司违法,需受害者前往成都提交证据报警。

  本案例中,“海洋之星”平台以创新渔业养殖品牌服务为名,实质是通过虚拟养鱼游戏机制变相吸收公众资金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其运作模式完全符合《刑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构成要件:一是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,擅自设立资金池;二是通过熟人推荐、社交群组等线上线下结合方式公开宣传;三是承诺固定高额回报,如发展下线%的收益;四是向不特定社会公众(如全国各地受害者)吸收资金。尤其平台利用虚拟鱼苗交易掩盖资金流动,并通过隐蔽下载链接、缺失开发者信息等方式规避监管,极大增强了欺骗性。

  此类案件暴露出两大风险点:一是犯罪分子借助“游戏化”包装,将非法集资伪装成娱乐项目,利用任务奖励、层级返利等机制诱导投资者持续投入;二是平台故意模糊法律责任,如提现依赖第三方公司转账,但公司业务与游戏无关,导致追责困难。一旦资金链断裂,投资者不仅本金损失,还可能因参与非法金融活动面临法律风险。

  京尹律师提醒投资者,凡涉及高收益承诺、发展下线返利的虚拟投资项目,均需高度警惕。应主动核查平台金融牌照、资金托管情况及实际盈利模式,避免通过非官方渠道下载应用。监管部门需强化对新兴网络投资名目的穿透审查,及时识别庞氏骗局本质,从源头上遏制犯罪。公众若遇类似骗局,应立即收集证据报警,并协同跨地区司法协作以提升追偿效率。

  第一百七十六条: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扰乱金融秩序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
  有前两款行为,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,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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